后天得到老师的疑问已多日,说实话这一块也是一直不太能把握的问题。原因在于遥想多年前,我们刚做IEC 60601-1:2005 的时候,一个刚塞莱斯老师来给我们讲IEC 60601-1 3版变化时,把我们推车批得一无是处;但是随着IEC 60601-1 3版的推广,实际执行中貌似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也不是那么敏感。why?
讲真,看到老师的问题时,我也肃然起敬,不为啥,就为现时当下还有在专研标准的老师肃然起敬:
一、问题
1、脚轮和轮子是否为GB9706.1-2020中9.2“与运动部件相关的机械危险”中需要考虑的运动部件?
2、如果不是,标准中在哪个部分有明确的除外说明?
3、如果是,9.2中的哪些条款适用裸露在设备外部的脚轮和轮子,示例如下图?
二、问题提出背景说明
目前部分检验机构认为脚轮和轮子不作为GB 9706.1-2020中9.2适用的运动部件,其原因如下:
1、9.2考虑的是具有动力驱动的运动部件(见9.2.2.5的要求),并且此类运动部件绝大部分可以采用防护件(见9.2.2.4的要求)作为防护措施降低机械危害。
2、一般而言脚轮和轮子的动力较小,不存在安全方面的风险,所以不在9.2条款的适用范围内。
三、GB 9706.1-2020中9.2中条款适用情况说明
1、脚轮和轮子其主要功能用于产品的转运,但是固定脚轮和轮子的设备底部与地面之间存在间隙,根据具体的设计结构,脚轮和轮子在启动/停止和运动时,脚轮和轮子周边存在的上述间隙可能成为对脚/脚趾的捕获区域(定义见3.131),特别是对儿童和动作反应敏捷度较低的人群,所以,9.2.2.2适用;
2、在给出的示例图中,由于制动踏板等结构限制无法做防护件隐藏式设计,这些脚轮和轮子一般都裸露在设备外部,因此,9.2.2.3安全距离不适用,且9.2.2.4~9.2.2.6均不适用。
3、根据9.2.1中“如果运动部件敞露是ME设备实现其预期功能的需要,而且已经实施了风险控制措施(如,警告),则认为与运动部件相关的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如果脚轮和轮子已经设计了制动踏板等制动措施,并在脚轮和轮子附近张贴了警示标记,如“危险!设备运转中注意脚!”或“危险!设备转运中不要靠近!”,则9.2.1中该内容适用。同时,结合检查风险管理文档中对脚轮和轮子的风险分析以及随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求(如对警示标识的要求)判断9.2.1的这部分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这个问题,由于鄙人自己学识有限,不敢妄加评论,特意咨询了行业多位行业老法师,但是不幸之处在于其实各位法师也是意见相左,都没有问题,主要问题还在于执行尺度问题。在此不累述,谈谈个人的看法和心得,不做为凭,供大家参考之用:
总结,的确GB 9706.1-2020和IEC 60601-1:2005+A1:2012+A2:2020对于运动部件的定义没有特别明确,但是运用万能的风险管理结合设备的预期使用和预期使用场景,都可以做出适当的、合理的、或者也许是是超乎标准要求的风险控制措施。没有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要求。 个人理解,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和分析。 来源@斗山酒茶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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