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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9 21:44:46 | 查看: 193| 回复: 0

详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序号7.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购买备案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购买后5日内备案。
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销售或购买单位提供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或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以及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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